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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不能**吗?电子合同三个需要签名的空格

一、cad的电子签名**过来为什么什么也没有1、应该是**过来了只是基点跑远了,可以把签名x命令炸开后再拷贝过去,直到可以为止。2、如何让自己的cad签名不被*…

一、cad的电子签名复制过来为什么什么也没有

1、应该是复制过来了只是基点跑远了,可以把签名x命令炸开后再拷贝过去,直到可以为止。

2、如何让自己的cad签名不被复制:BUG的方法是你不想复制的东西做成一个无名块。复制不了也修改不了。非常不推荐上述这个方法。毕竟利用BUG在新版本中肯定得不到施展,而且会连带引发一些别的问题。

3、其实CAD有功能可以把你的DWG文件发布成为一个DWF文件。保持矢量格式的同时,禁止任何修改,当然也不能复制了。

4、可能是在别人布局图纸里面复制过来的,设置了一个格式,保护签名。

二、电子合同三个需要签名的空格***签一个复制两个***合同有效吗

这样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容易产生合同纠纷隐患。

首先,电子合同并不是纸质合同的电子版,电子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利用通讯手段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并不是任何电子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只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签订方式不同,举证的复杂程度和证明力也就不同。《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电子签名数据为签名人专有、为签名人控制且自生成起未被篡改等条件,而且法律对电子合同的保存及原件形式都有要求。

自己签订的电子合同证明力低,而且需要自己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及未被篡改,举证复杂。所以建议选择“电子缔约安全保障平台”这样的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在这个平台上签订的电子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它使用了电子签名加密技术,一旦签名就不能再更改,并且签订后存储于安全云存储系统中,将证据固化,有纠纷时举证便捷。而且因为是第三方服务商,所以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很高,法官容易采纳。

而题主所说的可以复制电子签名,就说明这并不是真正意思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合同,而是纸质合同的电子版。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满足了合同有效要件。但是题主说的“商家只让我签了承诺书,其他两个空格商家自动复制过去了”,这样的“电子签名”并不符合被签名人控制,同时也容易被人篡改,那这份合同就没有生效。

三、所有电子签名都具备法律效力吗

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方式都具备法律效力

甚至:不是所有在做电子签名服务的,都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

电子签名的发展

野蛮生长式的电子签名方式,早期曾经出现过纸质合同手写签字,通过扫描方式存储,以及通过PS抠图的方式,保存白底黑字的签名图片,用于复制粘贴在需要签名的文档上,当然这些都是不合法的,国家发布正式的电子签名法后,有提供合法电子签名的第三方平台陆续出现。

当前合法电子签名方式主要有两大类:数字证书方式和生物特征识别方式。

数字签名:通过国家颁布CA认证资质的机构,可以进行身份识别,制作具有代表身份意义的数字证书,这样的证书使用在电子文件、合同上!就像国家颁发的公章用于纸质合同上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生物特征识别:通过电子设备进行手写笔迹签名的输入,会采集签署人书写过程中的笔画、笔序、笔压、笔速、签署时间等多维行为特征信息,形成数据包,采集完成后,签名字体具备笔迹识别功能,通过算法提取签署的生物特征信息,能够通过笔迹学原理,追溯还原笔迹的成因,分析笔迹走势和书写习惯,进行智能比对,可以有效识别是否为本人签署。

前者需要U盾、证书等物理介质来实现身份识别,应用场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对面签署场景以及需要留下文书类证据的场景中,数字证书方式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无纸化签署目的,同时对于U盾等物理硬件的依赖增加使用了成本。

静态的身份识别不能表达意愿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主要分为两类,静态生物识别方式以指纹、面部识别为代表,因其客观存在的属性,能够表达“签到”的行为而无法表达“确认”的行为;

而笔迹作为一种动态行为生物特征,具有主动意愿表达优势,从而成为电子签名生物特征身份识别及行为确认的理想方式。对应到电子签名法,就是能表达签名只由本人控制的。

——手写原笔迹电子签名

基于传统签名的原理,结合电子设备采集留样保存数据的优点,提出的签名电子化应用方案。

相比传统笔迹鉴定,强调笔迹特征,电子签名受书写载体、书写的工具的影响,很多笔迹特征会发生变化。从鉴定角度来讲,手写的笔迹数据尤为重要,在司法层面更有价值。

四、复制电子签名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但是不满足条件的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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